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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帖]北京规定合同要求“提前跳槽赔工资”违法

    • 作者:tonyyu 更新时间:2008-02-27 00:00:00 来源:注塑技术管理顾问网
    • 【字号: 】 本条信息浏览人次共有724次 【我要评论】 【我要打印
    劳动合同不得规定“违约金”

        工作地点、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必须写入劳动合同;除培训服务期和竞业条款外,劳资双方约定的其他“违约金”一律无效;劳务派遣合同有效期至少两年……明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全面实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天正式发布5种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供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明年签订新合同时参考使用。

        自拟合同须纳入9项必备条款

        根据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其网站上公布了5种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劳资双方可以直接“拿来就用”,也可以参考示范文本自拟合同,但必须包括9项必备条款。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基本情况、工作地点、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危害保护等内容。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副处长柏澜介绍,5种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中,劳务派遣合同是全新内容。劳务派遣组织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必须载明劳动者被派往用工单位的期限和岗位工种,以及用工单位的名称;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短于两年;被派遣者未被派出或被提前退回,劳务派遣企业要为其支付最低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

        “提前跳槽赔工资”将视为违法

        原有的非全日制示范合同作了修订,但并不硬性要求劳资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也可以。合同首次明确规定,非全日制劳动者(平均每日工时不超4小时,每周累积不超过24小时,并以小时为单位计算发放工资)工资结算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天。

        原有的全日制通用合同文本一分为三:一、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有试用期条款;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只有生效时间条款;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此外,劳资双方在约定违约责任时,只允许载明两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提供专项费用进行技术培训并规定了服务年限,二是对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两年内不得经营同类产品或到竞争对手处供职,但须向劳动者按月支付补偿金。除此之外的任何“违约金”全都无效,如在合同里规定“提前一年跳槽赔一个月工资”的做法将被视为违法,以此保证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

        不签合同付双倍工资

        “这次就是要传递一个信息——不签劳动合同的就要加大用工成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郭克利明确表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签合同的用人单位将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一年以上仍未签订合同的,视同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如缺失必备条款造成损害的,还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郭克利介绍说,目前抽查各类企业签订合同的情况并不理想,建筑业签订率仅为50%左右,个体户更低一些。到明年,全市各类企业签订率要达到90%以上。

        相关新闻

        企业经济性裁员将受监控

        “华为事件”缘于对新法理解偏颇

        “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接到类似‘华为’事件的举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郭克利表示,在新旧法衔接期间,本市将加大对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监控。据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也将在下个月前出台《〈劳动合同法〉实施意见》,确保新法平稳实施。

        根据目前的相关规定,本市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方可实施经济性裁员: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连续三年经营性亏损且亏损额逐年增加,资不抵债、80%的职工停工待工、连续6个月无力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用的。而且,企业裁员需提前30天向工会说明,裁员方案需征集全体职工意见,向劳动部门备案等。

        “‘华为事件’说明,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有严重偏颇。”郭克利介绍说,新法并未过度保护劳动者权益,而是平衡双方权益。“比如对企业经济性裁员的门槛就大大降低了。”新法规定,20人以下且不超过本企业职工人数10%裁员的,不必再通过上述程序;此外,发生重大技术革新、生产经营方式转变、转产三种情况,也都可以作为企业裁员的标准之一。“这个变化符合市场对企业竞争力的要求,裁员可以作为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手段。”

        据悉,年底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出台《〈劳动合同法〉实施意见》,作为《劳动合同法》配套条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根据本市特点,加以补充后一并转发。而按照立法程序,地方性立法最早也得到明年下半年才能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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