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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帖]如何规避“试用期陷阱”

    法律界人士提醒,试用之前就要签劳动合同

      近来,在一些读者报料和记者接触到的案件中,少数公司频繁地试用打工者,又频繁地解聘;有的公司试用期随意延长,打工者干了大半年都无法转正。有的单位在试用期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常常在“试用期”将满时找借口把员工辞退。“试用期”是每个打工者要经历的过程,如何避免掉入“试用期陷阱”,在试用期内合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为此,记者采访了打工者、法官、律师。

      打工者:“试用期陷阱”花样多

      试用期无故被炒:一名打工者周小姐告诉记者,她各方面条件都还不错,来深圳以后找了一家公司,约定试用期3个月,但是不给签合同。在工作中各方面进展都很顺利,但是两个月后人事部通知她,说其不适合这个岗位,让她走人。她觉得很委屈,虽然是试用期,也不能就一句“不适合”就打发了吧?后来她一打听,这种情况在那家公司非常普遍。

      无故延长试用期:一名外地来深圳找工作的大学生郑小姐告诉记者,她去年年底在一家私企找到工作,当时约定试用期是6个月。她干了7个多月以后找老板要求转正,老板说:“你虽然干了这么长时间,但业绩依然达不到公司的要求,还得继续试用,直到公司认为合格后才能转正。”郑小姐咬着牙继续干,每个月还是比同事少拿几百元,也不知道试用期什么时候是个头?

      法官说法:只“试”不“用”要担责

      盐田区法院的李东慧法官认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的有效途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试用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期限内;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相对自由。这个相对自由主要是指试用期内,在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享有比正式劳动关系中更大的自主权:对劳动者而言,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对用人单位而言,只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也正因为如此,有的用人单位只“试”不“用”,要么私自延长试用期,迟迟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要么在试用期届满前随意辞退劳动者。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秩序。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也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我国《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的限制条件,即用人单位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则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院将视劳动者的请求,判决撤销用人单位不当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说法:注意签订劳动合同

      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叶湘栋律师认为:试用期原本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为了相互了解而协商约定的考察期限。只因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整体就业形势趋紧,极少数恶意企业主把试用期设置成敲诈劳动者的陷阱。劳动者只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才不会被恶意的用人单位蒙骗。

      根据《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享有报酬权,月薪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员工在试用期内出现工伤,同样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工伤保险待遇,因工伤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者,同样可以享受伤残补助待遇。即使有的老板不愿意与试用工者签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也同样受法律保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随时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加以限制;但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只有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叶律师建议,《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企业应当最迟在员工开始为企业工作时就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打工者在试用期前,就应该依法向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要规定试用期的期限、报酬、工伤等社保待遇,这样可以很好地规避“试用期陷阱”。如果用人单位不愿在试用期内签合同,那打工者也要注意保存工服、工牌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在用人单位那里工作过,一旦发生纠纷,可以按照事实劳动关系来处理。

      碰到反复炒掉员工、随意延长试用期、试用期内不赔偿工伤等“试用期陷阱”的打工者,应该在第一时间向劳动部门投诉。打工者还可以用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要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如果仲裁之后不服裁定,还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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